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那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有哪些亮点
1.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有效阻止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的发生。
3.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綁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4.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一,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进一步体现深化。
第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只记男方名字的情况,这一法条也是对女方权力的保护。
第三,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第四,其实是对第三条的一个保障,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
此次大修后,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而是从法律上明确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综上可知,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的新修订将更加全面而深入地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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